稅務法庭判例:一對夫妻兩年MS了$6M流水獲得了$300k返現,是否要交稅?

玩卡比較深入的朋友們大都知道一個稅務方面的知識:通過信用卡刷卡獲得的返現或點數,在IRS看來算rebate(折扣)而不是income(收入),所以不會被徵稅。這也就是為什麼checking account的開戶獎勵會被發1099表需要交稅,但是信用卡的開卡獎勵、平日刷卡得到的返現/點數不會被發稅表,無需交稅。

今天有一則稅務法庭的判例很有意思,跟我們非常相關:一對夫妻兩年做了$6M流水的 MS (Manufactured Spending) 獲得了$300k返現,IRS對他進行了審計之後認為他需要為這些返現交稅,而他不服於是把IRS告上了法庭。法庭宣判結果如何呢?案情較為複雜,且聽下文慢慢分解!

這個判決的原文鏈接在這裡(感謝DoC的上傳),建議感興趣的朋友們讀讀原文。如果懶得讀原文,這裡我試着總結一下案情的要點:

  • 這個案子的主角是 Mr. Anikeev,一個MIT的物理PhD,目前是 IBM 的 Lead Data Scientist。
  • 案情發生在2013年和2014年兩年,在那個時候 AmEx Old Blue Cash (OBC) 信用卡(已絕版)超市藥店5%返現還沒有上限。
  • 案情主角使用了多種MS手法,其中最主要的路徑是:使用 AmEx OBC 信用卡在超市和藥店購買 Visa Gift Cards (VGC),然後使用 VGC 在 Walmart 等地方購買 Money Order (MO),然後把 MO 存到銀行里,最後再用銀行賬戶還信用卡。其他路徑還包括直接信用卡購買MO、或者用VGC使用MoneyGram直接給信用卡 Bill Pay (BP) 等變種。
  • 兩年期間這對夫妻一共做了大約$6M流水的 MS (Manufactured Spending),按5%的返現比例估算大概獲得了$300k的返現。直到2014年年末AmEx把他們倆的卡關掉了他才停止了這個玩法。

IRS 主張他需要交稅主要argue的點是:返現/點數被當做 rebate(折扣)而不是 income(收入)的前提是,信用卡刷卡購買的是商品或服務,返現/點數的功能是降低了購買成本;而本案中的主角,刷卡得到的是 cash equivalent(現金等價物)而不是商品或服務。MO 肯定是標準的 cash equivalent。而 VGC 是否是 cash equivalent 呢?IRS 在本案中主張它是。

那法官是怎麼判決的呢?這個判決書寫的並不是很簡單明了,這裡列一下判決書中寫到的幾個關鍵點:

  • MO 是 cash equivalent,這一點應該各方都沒有異議,因此案情主角用信用卡直接買MO獲得的返現確定被算是 income,這部分要被徵稅。
  • IRS 在本案中試圖 argue VGC 也是 cash equivalent,但是法庭判決說 VGC 不是 cash equivalent,理由是VGC不能直接被存入銀行,只能通過消費的方式消耗掉。因此單看用信用卡買VGC這個行為獲得的返現算 rebate 不算 income,不需要被徵稅。
  • 雖然IRS argue MS者購買VGC的目的就是為了買MO套現,但法庭認為 AmEx -> VGC -> MO 並不能合併等效成 AmEx -> MO。
  • 不論MS者購買VGC的目的是什麼,他都為VGC的便利性功能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如果要對返現徵稅,那這部分費用也應當被抵扣掉。法庭認為如果 IRS 的arguement是信用卡買VGC獲得返現降低了購買VGC的成本、VGC買MO套現相當於賣出,這中間的差價就是盈利,那理論上來說返現就「有可能」 (would be) 需要被徵稅。但是在本案中IRS並沒有採用這條路線來 argue,不知道是出於什麼原因。我只能猜測,IRS 並不想在這個具體案子上走的太遠,怕判例留下之後有其他類似情況也被牽連。
  • 判決中寫道,法庭認為返現什麼時候該被徵稅這件事應該是IRS通過發佈政策的方式來明確,而不是通過零星的判例來明確(有點踢皮球的意思了)。
  • 本案的判決結果是,MS者用信用卡直接買MO獲得的返現(只有很小一部分是這種情況)需要交稅,而用信用卡買VGC再用VGC買MO獲得的返現(絕大部分都是這種情況)無需交稅。因此這個MS者的辯護律師直接寫博客宣稱自己獲得了巨大勝利,鏈接在這裡

從這個案子里,我們可以得到幾點結論:

  • 再次確認MS是完全合法的行為,即使被IRS翻個底朝天,頂多被罰補稅,而不涉及違反什麼法律。
  • 如果你的MS方法的最終資金流向是商品或服務,那麼返現/點數依然是rebate,而不是income,故無需被徵稅。
  • 如果你的MS方法的最終資金流向是MO等現金等價物,而你一年 MS 的流水超過七位數,那這個判例就跟你比較相關了。儘管按目前的判例來看通過VGC再買MO是無需交稅的,但依然強烈建議盡量找個會計師和律師給你護體。

P.S. 估計有很多朋友會好奇,為什麼IRS會知道這麼多MS的細節,這個判決書讀起來簡直都像是MS教程了。我個人的猜測是這樣的(判決書里沒有這部分內容)。在MS的步驟中,有一步是把MO存到銀行里。MO是現金等價物,存MO和存現金一樣是一個比較敏感的行為,通常除了MS者之外只有洗錢的人和販毒的人喜歡存這麼大量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因此法律規定存$10k以上的現金銀行是要上報的(在這方面MO和現金等價,支票不算)。兩年期間$6M的MO存進銀行,銀行必然把這些都上報給了IRS,而IRS最開始並不知道他的MO是哪兒來的,很自然的就會注意到這些行為並且會懷疑他這$6M是不是收入或洗錢。於是IRS很可能就因此去audit(審計)他,讓他證明這$6M不是收入,否則就要按$6M的收入來補稅。所以這時候案情主角就必須提供他MS的所有詳細步驟,來證明他這些MO存款只是MS的流水,而不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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